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資通安全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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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
2025-04-08
為因應新型態數位服務延伸之新興資安風險,各公務機關應遵循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,並請依說明辦理
資安規定
-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- 全面禁用Deepseek AI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- 自行或委外營運,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,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,且應將相關限制式樣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,並將契約訂定相關文字列入年度稽核時之檢視項目。
採購規定
-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,請各機關於採購物聯網設備時依「工程會113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300155871號函」說明事項辦理。
- 辦理採購,亦可參考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之能量登錄機制資訊,揀擇適當之標的、廠商或於契約中載明須提出相關能量登錄證書等。
- 廠商所供應標的(含工程、財物及勞務)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,如採購案內涉及資通訊軟體、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,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,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- 倘涉雲端服務者,經查廠商提供大陸廠牌、資通訊產品(含硬體、軟體及服務)、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、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大陸地區(含香港、澳門),或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,則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,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。
大陸廠牌資通產品限制規定時序
- 102年10月28日 (新聞稿) 政府禁止華為在台投標
- 國安局長蔡得勝立法院備詢表示,禁止華為公司到台灣投標各項通訊基礎建設 (公視新聞)
- 108年4月18日 行政院發布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
- 首次以原則性文件明確規範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(特別指向大陸廠牌)的限制使用,確立主管機關評估清單、機關盤點汰換等機制。
- 109年12月18日 行政院秘書長發布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
- 重申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,公務用不得為大陸廠牌且禁裝非公務軟體、個人設備禁處公務、已存陸牌產品列管禁介接公務環境,並設定110年底汰換期限。
- 110年8月11日 行政院秘書長發布院臺護長字第1100181360A號函
- 「陸資」企業的處理原則:原則不列入盤點汰換,但敏感領域採購中,經濟部投審會列名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仍受限。(明定110年底完成汰換)
- 111年11月28日 數位發展部修正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(數授資綜字第1111000056 號函)
- 配合主管機關改隸數位發展部及情勢變化進行修訂,維持核心限制原則。
- 114年3月31日 行政院發布院授數資安字第1141000253號函
- Deepseek AI等大陸AI產品的禁用。
遵循相關規定
- 資通安全法常見問題 8.6
- 114年4月8日 文資字第1143009500號(114年3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41000253號函)
- 113年12月31日 院授數資安字第1131000727號
- 112年6月20日 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
- 111年11月28日 數授資綜字第1111000056號函
- 109年12月18日 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
- 107年12月20日 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
-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
-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
-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